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094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豊彥
代 理 人 蔡錫棟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明誠科技有限公司、陳正峰、邢珍瑋間聲請
發
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(「陳正峰」或「陳正峯」?),
並提出其最新之
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