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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50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0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蔡錫棟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明誠科技有限公司、陳正峰、邢珍瑋間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(「陳正峰」或「陳正峯」?),  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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