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095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凱冠報關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聰智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泰合石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靜波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貳佰零陸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