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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奕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學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肯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陳明相對人公司名稱、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提出公司登記事   項變更表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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