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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60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60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優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原動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查原動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,且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   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外,   應以全體股東(董事)為清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  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、公司章程、股東   (會)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   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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