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019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惠友運動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煥棠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債務人沈錦榮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次按
督促程序,如依
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第
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錦榮發支付命令,經核戶籍設
於新北市深坑區戶政事務所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
可稽,因
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送達之,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
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依
上開法條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