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18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川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金松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昆漢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樹林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肆佰柒拾陸元,及自本
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查
系爭債務並未約定利息,故逾法定年息5%計算之利息部分
,
聲請人無
請求權,應予
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五、如不服本
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