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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625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62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鑫世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宜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宏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,及(一)其中   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  止;(二)其中新臺幣柒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   起至清償日止,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 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  日起之利息,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69條第3   項規定,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,與付款之提示有   同一效力。前開規定,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   。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就面額新臺幣柒拾萬元支票,清償   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,與上開規定不符,應予駁回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 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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