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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62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6252號 異 議 人 宜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宏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鑫世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,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1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,業於 103年3月27日送達於異議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然 本件異議人則於103年4月24日始提出異議,有異議狀之本院 收狀戳可憑,依首開規定,顯逾法定不變期間,於法未合,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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