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506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雍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慈祥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騏訊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
支付命
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
聲請狀之相對人名稱與支票之發票人名稱不符,請釋明正
確之相對人名稱(「騏訊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」或「騏迅
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」?)。
二、查事實理由內容運費金額計算有誤,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
(「新臺幣645,624元」或「新臺幣645,623元」?)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