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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66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66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黃 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鈞磊有限公司、陳 瑋、陳靜波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附表二到院。 二、請提出鈞磊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影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  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   欄均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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