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630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慶年
代 理 人 黃 強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鈞磊有限公司、陳 瑋、陳靜波間聲請發
支
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附表二到院。
二、請提出鈞磊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影本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
新之
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
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