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774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能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德和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浩筑設計藝術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素馨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源賞總合創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游金枝
一、債務人浩筑設計藝術工程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
拾陸萬壹仟貳佰伍拾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
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源賞總合創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叁
拾貳萬伍仟零壹拾壹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
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