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960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銳卓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
法定
代理人 吳鵬志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四一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盈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伍拾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