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73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73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東山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盛電器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正相對人展盛電器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所   及對陳健興請求之原因事實(狀附證物均係對展盛電器企業   有限公司非陳健興。) 二、陳明利息起算日(究係自民國103年4月1日起算,抑或自本  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?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3  年  4  月  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