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300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東山砂石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金榮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展盛電器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正相對人展盛電器企業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、
住所
及對陳健興請求之原因事實(狀附證物均係對展盛電器企業
有限公司
非陳健興。)
二、陳明利息起算日(究係自民國103年4月1日起算,抑或自本
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算?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