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403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泰宇照明設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素真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洪嘉慶即嘉勝燈飾行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零伍拾伍元,及
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