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535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大奇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宏基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張志輝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九
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按
民法第205條之規定,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%者,債權人對
於超過部分之利息,無
請求權。是
本件聲請人請求逾年息20
%之利息部分,為無請求權,應予
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五、如不服本
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