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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753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75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大奇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宏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張志輝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九  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按民法第205條之規定,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%者,債權人對   於超過部分之利息,無請求權。是本件聲請人請求逾年息20   %之利息部分,為無請求權,應予駁回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 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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