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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755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75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富華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晶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鈞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波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零貳佰零柒元,  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叁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   月十二日起,其中新臺幣捌仟肆佰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   月三日起,其中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,自   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  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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