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85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台灣河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秀惠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洪 平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