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865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國堡門國際金屬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宏志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銓茂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查報
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
法定代理人
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