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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78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78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盛年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沈宗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菱股份有限公司、劉春琴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二、查沈宗億是聲請人,還是法定代理人,請陳明正確之。 三、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所。 四、查對劉春琴請求原因事實之依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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