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876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盛年股份有限公司
沈宗億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欣菱股份有限公司、劉春琴間聲請發
支付命
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查沈宗億是聲請人,還是法定
代理人,請陳明正確之。
三、陳明相對人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、
住所。
四、查對劉春琴請求原因事實之依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