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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81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81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全民防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小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源慶消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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