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149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艾聯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蔭生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
支付命
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
人姓名(「薛紀建」或「賴峰偉」?)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
記表
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
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