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82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82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    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群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,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