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230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
分
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主望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群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佩芳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肆拾玖元,及自
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