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579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亞太經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富仁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劉富仁
上列聲請人與
相對人王中元、王先雷(Wang Raymond)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求原因事實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,(狀附支票
影本之發票人分別為宏元創意有限公司及宏廣股份有限公司
,並
非王中元及王先雷)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