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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85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85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亞太經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富仁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劉富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中元、王先雷(Wang Raymond)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求原因事實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,(狀附支票   影本之發票人分別為宏元創意有限公司及宏廣股份有限公司   ,並非王中元及王先雷)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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