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579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亞太經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富仁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劉富仁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王中元
王先雷(Wang Raymond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亞太經網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貳
佰貳拾萬叁仟柒佰零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富仁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