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664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廣田資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麗君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葉進明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,及自
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一.五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