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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87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87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胡榮駿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捷聖工程有限公司、周建榮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查相對人捷聖工程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,除   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外,並以全體股   東為清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   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、公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議及法定代   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   事欄均勿省略)。 二、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周建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  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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