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755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胡榮駿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捷聖工程有限公司、周建榮間聲請發
支付命
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相對人捷聖工程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,除
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外,並以全體股
東為
清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
代理人姓名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
變更事項登記表
正本、公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議及
法定代
理人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
事欄均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即
債務人周建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
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