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773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墾丁馬爾地夫休閒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淑珍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騏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
兼
法 定
代 理 人 謝乾讚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肆佰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