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167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晶吉電訊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俊良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喬盟通訊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相對人之正確公司全名,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事
項登記表及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
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