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903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祥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庠村(原名陳添溫)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工信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聲請人祥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陳庠村(
原名陳添溫)最新之
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
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二、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
債務人工信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
人姓名(「陳銘煌」或「陳煌銘」?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