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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99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9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祥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庠村(原名陳添溫)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工信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聲請人祥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庠村(   原名陳添溫)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  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二、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工信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  人姓名(「陳銘煌」或「陳煌銘」?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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