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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990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9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祥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庠村(原名陳添温)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工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壹仟捌佰陸拾貳 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 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  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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