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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997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9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峙傑 相 對 人債務人  恆福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誠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黃秀卿       賴怡君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萬陸仟壹佰柒拾   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   息百分之三.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九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 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 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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