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977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林峙傑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恆福興業有限公司
兼
法 定
代 理 人 賴誠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黃秀卿
賴怡君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萬陸仟壹佰柒拾
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
息百分之三.五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九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
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