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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10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1010號 聲 請 人 泰美泰式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秀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,惟查聲請人所提出票據掛 失付通知書之發票人記載為「泰美泰式餐飲有限公司」,與 聲請狀所載發票人「泰美泰式餐飲有限公司魏秀芳」,經本 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 正正確發票人,該裁定於103 年6 月19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 達證書可憑,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,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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