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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10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1024號 聲 請 人 東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照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。 二、請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(聲請人非發票人亦非受款人);若   投標,請提出因投標而向銀行購買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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