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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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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11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1187號 聲 請 人 虹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卿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付款銀行之代收入傳票。 二、請陳明正確之票據號碼(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與聲請狀之記   載不符),並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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