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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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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14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1465號 聲 請 人 傑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8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民國 103年8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 三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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