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468號
聲 請 人 康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尚雯
上列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因投標而向銀行購買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。
二、請釋明正確之發票人名稱(「華南銀行中華路分行」或「華
南商業銀行中華路分行」?)。
三、若發票人為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分行,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
失
止付通知書
正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