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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14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1468號 聲 請 人 康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因投標而向銀行購買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。 二、請釋明正確之發票人名稱(「華南銀行中華路分行」或「華   南商業銀行中華路分行」?)。 三、若發票人為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分行,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   失止付通知正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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