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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冠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聲請狀上法定代理人姓名、居所及狀末公司印   章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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