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906號
聲 請 人 優利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郭碧玉
上列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股票號碼不一致,請釋明正確之股票號碼(85-NE-000000
0至「85-NE-000464」或「85-NE-0000000至85-NE-0000000
」?)。
二、請釋明正確之股票號碼(「85-NE-001242」至85-NE-000000
0或「85-NE-0000000至85-NE-0000000」?)。
三、請釋明正確之股票號碼(93-ND-0000000至「93-ND-000747
」或「93-ND-0000000至93-ND-0000000」?)。
四、請提出正確之股票掛失函
正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