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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明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奚 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(內容   應詳細記載股東名稱、股票號碼、張數及股數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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