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156號
聲 請 人 君悅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託有
上列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票掛失
止付通知書發票人「天仁茶業(股)有限公司李
明星」,與
聲請狀附表欄
所載發票人「天仁茶業(股)有限
公司」,及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登記不同,請陳明
正確發票人姓名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