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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21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2191號 聲 請 人 厚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白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載有遺失支票之票號、發票人、發票日及票面金額等   資料之報案遺失證明文件正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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