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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22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2226號 聲 請 人 吉峰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支票支付證券,其發票並無到期日。請具狀陳明本件支   票(票號:SH0000000 )的正確年、月、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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