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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洋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玥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。 三、持有該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。 四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 年度司催字第27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北安電子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深坑分│103年1月31日│21,263元 │AG0000000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江直重 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│103年1月31日│3,480元 │DC0000000 │ │ │ │門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鄉達企業有限公司 │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北│103年1月31日│3,070元 │IN0000000 │ │ │范正達 │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4 │百電企業有限公司 │華南商業銀行大安分│103年2月5日 │25,830元 │GD0000000 │ │ │陳松柏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5 │漢弓股份有限公司 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│103年1月31日│6,615元 │ZC0000000 │ │ │陳光燦 │中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6 │沅茂貿易有限公司 │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│103年1月31日│1,510元 │SH0000000 │ │ │陳蕭重光 │社吉林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附記:一、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,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-附記部分不必刊登 (登報後,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)。 二、有關刊登事宜,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,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,請勿受騙。 ★★三、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 四、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,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。 ★★五、限登全國版。 六、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,台端於登報時,可自行遮 隱台端之地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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