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鴻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登記表正本,委託書   正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1 2 3 4 5 6 7 8 9 10 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