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938號
聲 請 人 台灣新技股份有限公司平鎮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靳臨熙
上列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票掛失
止付通知書發票人(強生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劉月霞),與
聲請狀附表欄
所載發票人(強生運動科技股份
有限公司劉月霞)不同,請陳明正確發票人姓名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