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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全聲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全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緒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紀帆 聲 請 人 日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采湄 相 對 人 白亞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,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適 用之。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 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。是本案尚未繫屬者,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。 二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 金錢債權請求權,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下稱臺中地院)聲 請假扣押,經該院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446號裁定准許在 案,按諸上開規定,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既為臺中地院,聲 請人即應向該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聲請人誤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,於法尚有未洽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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