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140號
聲 請 人 陳守源即大中工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
清算人
上列
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
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
非訟
事件
準用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
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
別定有明文。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,由本公
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
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大中工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
公司之清算人,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「臺北市○○區
○○○路0段00號」,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
可稽,
揆諸前
揭規定,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自應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
之。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於法
尚有未洽,
爰依職
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
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