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拍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質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江文良 相 對 人 李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有價證券,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,得拍賣質物,就其 賣得價金而受清償;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,因 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,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,以其他之有價 證券為標的物者,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;又質權人於債權已 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 償,民法第893條第1項、第908條及第909條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質權與抵押權均屬擔保物權,抵押權人依民法第873 條第1項規定,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而以法院所為許可 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執行名義,至質權人依民法第893條第1項 規定,本可拍賣質物不經強制執行,惟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 聲請法院拍賣質物,則法院自亦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, 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可供參照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88年10月2日以其所有 「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12萬9000股」設定質權,出 質予聲請人,擔保債務人展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 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,除將設質股票背書交付予聲請人 外,並經辦妥質權設定登記在案。嗣債務人對聲請人之借款 尚欠本金新台幣47,468,449元及利息屆清償期未清償,為此 聲請拍賣質物,以資受償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經提出並提出擔保物提供證、股 票質權設定聲請書、本票、本院支付命令及股票影本436張 為證,另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 見,相對人迄未陳述,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應認於法尚無 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