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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112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11251號 聲 請 人 好視音活動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子軒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黃 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陳明提示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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